國立金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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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章則宣導─註冊組
 
有鑑於部分學生、家長反應:因未能符合畢業條件,或因不諳相關教務章則,未及時被告知應採相關補救措施,至無法順利畢業,特此公告。
 
※核准保留入學學生,復學後,其課程規劃、畢業條件等,依其實際入學年度之規定辦理。
 
※學生學習中途休學者,復學後,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其課程規劃、畢業條件等,依其原入學年度之規定辦理。
 
※轉學考考入本校二、三年級之學生,其課程規劃、畢業條件等,依其轉入班級有關規定辦理
 
入學
1. 新生、轉學生入學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證件(含學籍記載表、身分證正反影本、2吋照片),方得入學。如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延期補繳學歷證件,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以該生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學則第八條)
2.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辦理註冊,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無法按時註冊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日前申請延緩註冊,但延緩註冊以兩週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仍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經書面通知仍未於二週內補辦者,即令退學。(學則第十條)
 
保留入學
3. 新生因病、特殊事故、或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而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學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1年,不須繳納任何費用。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其保留入學資格年限得予延長,俟保留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學則第七條)
4.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年限依其所需申請。(學則第七條)
 
雙重學籍
5. 學生未經本校核准,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應予退學。(學則第四十三條)
6. 申請雙重學籍學生,得於每學期開始上課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當學期雙方學校之選課清單暨上課時間表,申請須經導師、系所主管、學院院長及教務長核可後,始得具跨校或於本校跨學制之雙重學籍。(本校學生申請雙重學籍辦法)
 
休學規定
7. 學生得向教務處申請休學一學期至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學期期末考試期間不得辦理當學期休學。(本校學生休學、復學、退學及開除學籍處理辦法)
8.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服役期滿後,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休學者,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學則第三十九條)
9. 學生如因重病住院不能參加期末考試,亦無法如期補考,得檢具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並經教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核准,未參加期末考試之學期可追認作休學論。(學則第三十三條)
10. 休學逾期未復學者,視同該生同意退學。(學則第四十三條)
 
轉學生
11. 轉學生轉入年級學期前,已在原校修習及格之本校應修之科目學分,得依「國立金門大學科目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開學後10 日內完成,逾期不予受理。(學則第四十九條)
 
科目學分抵免
12. 復學生、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及學生應重(補)修科目之名稱或學分與本學期擬修讀之科目名稱或學分不一致時,得向所屬系所提出以修習其他科目學分代替之。(本校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13. 科目學分抵免之申請,應於選課當學期開學後10日內或申請暑修時完成。經核准且修習及格後,方可抵修該應重(補)修之科目學分。(本校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退學規定
14.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學則第四十三條)
 
(1)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視同該生同意退學。)
(2) 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均達各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3) 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學系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4) 操行成績不及格或犯有重大過失,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並經校長核定退學者。
(5) 未經本校核准,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6) 主動申請退學者,但學士班學生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7) 其他依本學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8)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及身心障礙學生,得不受本條第二款之限制。

身心障礙學生身分為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15.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一0一學年度起入學之建築系以五年制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滿128學分;各學系得視實際需要,提高其應修學分總數,惟最高不得超過148學分,一0一學年度起入學之建築學系不得超過158學分。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得延長2年(身心障礙學生得延長至多4年),修讀雙主修者,得依其規定再延長1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學則第十七條)
16.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依照請假規則向學務處辦理請假,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公假除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考者為曠考,有關請假規則另訂之。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學則第三十六條)
17. 某一科目缺曠課總時數達全學期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學則第三十七條)
18. 學生對學期成績有疑義時,應於次一學期開學後10天內向授課教師查核登錄有無錯誤。(本校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成績要點)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19. 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並符合校、院及各學系訂定之畢業條件者,由本校依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學則第五十六條)
20.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滿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辦理休學,免予註冊。若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學則第五十七條)
 
各項作業辦理期程
項目 時間
學雜費繳交 開學前一週截止(依本校行事曆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申請(第1學期) 開學前一週截止(依本校行事曆規定)
科目學分抵免申請 開學後10天內;暑修科目學分抵免於暑假開始截止(依本校行事曆規定)
雙重學籍申請 開學後1個月內(依本校行事曆規定)
提前畢業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 期中考後1週內(依本校行事曆規定)
受理轉系、轉部申請(第2學期) 第13週(依本校行事曆規定)
受理輔系、雙主修申請 第14、15週(依本校行事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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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閱日期: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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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更新日期:2023-03-29 目前線上人數:409 總瀏覽人數:218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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