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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修正第32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31號令公布)
旨揭修正條文第32條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如遭占用,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針對汽機車駕駛人違規占用前揭停車位,依同法第40條之1第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請本校教職員生或校外洽公人員勿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以維護友善停車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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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閱日期:2023-03-25 資料維護單位: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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