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項目 |
獎助對象 |
申請程序 |
承辦單位 |
備註 |
一 |
生活學習獎助金 |
上一學期無記過之處分,並合於使用單位工讀性質者。 |
1.送至送達學生事務處審核。
2.領取本獎助金之助學生應參與生活學習,由各用人單位安排生活學習內容,生輔組依各單位之申報紀錄核報本獎助金。 |
生輔組 |
服務時數:弱勢生每月20節課為下限、40節課為上限,一般生每月40節課為上限。 |
二 |
失業家庭子女助學金 |
凡父母或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認定標準,依教育部、勞委會相關主管機構規定辦理。(失業達6個月以上檢具公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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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後二週內即可檢具相關資料向各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
課指組
進修部 |
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補助者,每名每學期補助5,000元。學期中申請核准者,於該學期仍予補助5,000元。本項救助金發放至該學期結束為止,需服務學習30小時。 |
三 |
急難救助金 |
突發事件致求學有困難,經師長確認予以推荐者。 |
向導師申請、經軍訓室專案簽請核定(隨時申辦,含寒、暑假)。 |
軍訓室 |
每一個案以10,000元為原則,但以不超過50,000元為限。 |
四 |
家庭清寒助學金 |
1.進修部:檢具家庭清寒證明向各系提出申請,依各系學生人數比例分配補助名額。 |
開學後二週內提出申請,各學系彙整初審排序後送提委員會討論。 |
進修部 |
每學期發放2次,每次8,000元整,需配合服務學習僑生100小時,進修部100小時。 |
五 |
身心障礙學生助學金 |
凡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上學年度學業成績及品行優良符合教育部規定之獎助辦法者(含應屆畢業生)。 |
新學年度開學後二週內向各系提出申請彙整送學生輔導中心。 |
學生輔導中心 |
依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及獎助學金金額辦理。 |
六 |
學生成績優良獎勵 |
1.各班上學期智育成績前三名,且所修各科成績均及格。
2.上學期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無懲處紀錄(行善銷過亦不得申請),由學務處、進修推廣部審查之。
3.上學期所修習之本院專業科目至少需達1/2(含)以上。
符合上述標準者,須於發給獎勵當學期完成註冊程序。凡休學、退學、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者,即喪失受獎資格,所造成之缺額不予遞補。 |
受獎學生應於教務處及進修推廣部公告後一週內前往系辦公室填寫個人受款帳戶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
課指組
進修部 |
每名頒發獎狀乙紙,並頒發獎學金:
第一名:3,000元整
第二名:2,000元整
第三名:1,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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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優良社團
負責人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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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部:
1.社團負責人及學生會議長、部長級(含)以上幹部。
2.社團評鑑成績特優、優等及績優,操行甲等、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且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含)以上。
進修部:
1.社團負責人及學生會組長級(含)以上幹部。
2.操行甲等,未受記過處分,學業成績7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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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後新學期開學二週內向課指組、進修部,提出申請。 |
課指組
進修部 |
特優獎:6,000元整。
優等獎:5,000元整。
績優獎:4,000元整。 |
八 |
學生技能成績優良
獎學金 |
1.在學期間技能成績優良符合本實施要點第四條獎勵範圍者(例:取得全國技術士(員)技能檢定乙級、甲級証照一張者)。
2.各款所列獎勵,相同項目只能申請乙次。 |
上學期申請時間為11月1日至11月20日止,受理申請當年度5月1日至當年度10月31日核發之證照。
下學期申請時間為5月1日至5月20 日止,受理申請前一年度11月1日至當年度4月30日核發之證照。
(應屆畢業生受理申請前一年度11月1日至當年度5月30日核發之證照)。 |
各系辦公室
課指組 |
第一級:獎金3,000元。
第二級:獎金2,000元。
第三級:獎金1,000元。
第四級:獎金500元。 |
九 |
入學獎學金 |
1.日間部:依經費來源及相關規定辦理。
2.進修部:
(1)該學期實際辦理註冊且就學者為限。各系分別由各招生管道入學新生中遴選成績最優者。
(2)如不同管道之間採相同錄取標準,則視為同一招生管道擇優發放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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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推廣部依規定造冊,提送「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一次發放。 |
各系辦公室
教務處
進修部 |
獎學金金額由審查委員會視年度預算核定之。已獲入學獎學金獎助之新生,如因故於該學期辦理休學則取消其獎助資格,已領取之入學獎學金則需繳回。 |
十 |
學生學術成績優良獎勵 |
申請資格:凡在本校註冊就讀之學生,大學部須到校就讀滿一年(研究生不受此限),得申請本項補助。發表及提出申請時申請人皆需完成註冊就讀。
1.該學術論文以國立金門大學名義發表,且申請人未受其他單位補助或獎助該次學術發表或活動者。
2.申請者必須為論文指導教師以外之第一序位。
3.每篇論文限申請一人。
4. 國內發表以口頭發表為補助項目;其餘國外地區發表則口頭發表及壁報發表皆為補助項目。
5.掠奪性期刊或掠奪性研討會不予補助。 |
申請時間:上學期11月10日至11月30日止(若於12月發表者,需檢據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事先提出補助額度之申請),下學期5月10日至5月31日止,向研發處申請。 |
研發處 |
補助總額以該學期內獎助學金預算10%為上限。每人每學期最多以補助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申請第二篇以上之論文須為第一作者。
國內及大陸地區(福建省)發表以每次每篇補助新台幣五千元為限;其餘國外地區發表以每次每篇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經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酌予補助該次學術發表之來回交通、住宿、報名、審查費、印製海報費為限。 |
十一 |
研究生獎學金 |
1.申請資格為在學之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且以未有全職工作者為優先。
2.研究生經該系所同意,得申請研究生獎學金。領取研究生獎學金名額以不超過該班研究生總數的五分之一(小數點四捨五入)為原則。
3.研究生獎學金之審核標準,原則上以未有全職工作者、低年級、本校畢業生 為優先,其餘項目得由各系、所、院參酌其入學成績、在學成績、家境、操行成績等項目逕行排序。 |
研究生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於開學後一週內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申請人填具申請表(附表一),連同相關證件送系所審查,未於規定時限內申請者,不予受理。 |
各系辦 |
經審查通過
研究生獎學金每名每學期發放金額一萬五千元整。 |
十二 |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1.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資格應為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的學生(含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的學分費。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70萬元且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未逾新臺幣2萬元及未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
於上學期開學日起至10月20日前逕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及進修推廣部提出申請。
補助方式由下學期繳費單中減免。 |
課指組
進修部 |
應附資料:
學生及家長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依家庭年收入級距與補助區分:第一級補助16,500元;第二級補助12,500元;第三級補助10,000元;第四級補助7,500元;第五級補助5,000元。 |
2. 生活助學金:符合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之學生。 |
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逕向各學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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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資料:
1.前年度家庭年所得証明。
2. 學生及家長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核發每生每6,000元之助學金並執行服務學習30小時(每週以10小時為原則),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每學期補助金額總計24,000元。 |
3.緊急紓困金 |
即急難救助金。 |
4.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 |
新生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舊生於每學期末逕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
生輔組 |
應附資料: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2.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
獲得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於學生宿舍之服務學習40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