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運動器材借用要點
第一條 學生體育課、課外活動、學校代表隊及教職員工借用運動器材設施,悉依本要點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持本人學生證,教職員持本人服務證得向體育運動器材室辦理借用登記。
第三條 體育課所使用之運動器材由授課教師指派上課學生或體育股長領用,下課後應立即歸還。
第四條 學生課外活動及教職員工借用運動器材,應於一週前填表提出申請,並於使用完畢後二日內歸還,遇假日則順延。
第五條 本校各代表隊、社團及其它單位,為參加活動,借用運動器材,應由指導老師向體育室提出申請借用,依約定時間歸還。
第六條 學生借用運動器材逾期不歸還者,超過一日公布催還;超過二日停止借用二星期;超過三日以上停止借用一個月,並通知該所屬系所催還;若經催告超過一個月仍不歸還及累犯者,依校規簽請懲處及罰鍰。
第七條 因不當使用運動器材嚴重損壞者,須照價賠償。
第八條 本要點經體育推展委員會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示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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