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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最新消息 >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期。
一、依教育部111年2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14291號函辦理。
二、本案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教職員依規定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修正條文第8條)
(二) 對於教職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明定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另定調整比率,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修正條文第67條)
(三) 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7條)
(四)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00條)
三、修正條文如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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