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國立金門技術學院校友聯絡中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二條 本中心以聯絡校友情誼,整合海內外各地校友之組織,推動校友聯絡與服務,以凝聚校友力量,
協助校務發展及宏揚母校校訓「真知力行兼善天下」之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校友相關業務。主任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之,置職員若干人。
第四條 本中心職掌如左:
一、推動成立或加強系、所校友會、各地區校友會並協助其會務推展。
二、校友返校洽公訪問之安排及接待。
三、建立校友通訊電腦網路暨資料建檔、更新與查詢。
四、協助推動校友會館之籌建及相關工作。
五、彙整校友人力資源,提供求才與求職等資訊。
六、促進校友與母校之建教合作。
七、校友會訊及簡訊之編輯與出版。
八、學校刊物及相關資料之寄發。
九、各種文宣及紀念品之設計與製作。
十、彙集校友對母校之興革意見。
十一、協助辦理校友傑出成就獎之表揚工作。
十二、協助本校校務基金會對外與校友募款事宜。
十三、協助校友辦理申請成績單、學位證明、校友借書證等各項事宜。
十四、協助國內外校友返校及聯誼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十五、其他與校友聯絡服務相關工作之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經費收支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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