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
93年12月1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4年12月7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05月1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法規名稱修訂通過
(原法規名稱:國立金門技術學院資訊工程系課程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 99年6月23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 條 為促進系務之健全發展、規劃合宜課程,特成立國立金門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 條 本會組成:
一、本會置委員7-9人。
二、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票選委員:由本學系專任教師互選出3-5名,日間四技部與進修推廣部學生各1名,業界代表1名,並得推舉兼任教師1~3名。
(三)委員任期一學年(每學年改選1次),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職權
一、審議規劃本學系相關課程。
(一)必修課程表及必修課程大綱之檢討與改進。
(二)各類核心課程及課程表(含必修與選修)之擬定。
(三)擬定本系大學部及研究所開授課程,協調並認定各課程之任課教師。
二、其他與課程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開議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 五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六 條 本會會議時,得視需要,隨時召集舉行。必要時亦得由委員3人以上提議召開之。
第 七 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