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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校外新聞 > 【轉知】教育部有關「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
一、依本部111年9月27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2812號函頒112年「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續處。
二、請貴單位依旨揭實施計畫及以下注意事項,辦理推薦事宜:
(一)112年度推展家庭教育績優人員暨團體推薦標準為「頒獎年度前2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評選表內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請以「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為統計區間。
(二)評選表正本應蓋有各推薦主管機關之印信,佐證資料請以300字至500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應合併膠裝成冊(每受推薦個人(團體)請獨立編製1冊,請勿將多個受推薦個人(團體)併同編製),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書寫,A4紙張雙面印刷(附件可用A3紙張),以300頁為限,並應加註頁碼。
(三)請勿重複推薦獲110年度績優志工團隊獎、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獎及績優志工個人獎者參與112年度同獎項之評選(110年度得獎名單業於110年9月22日公告於本部家庭教育資源網,網址:https://familyedu.moe.gov.tw/,路徑:首頁>行政資源>最新消息>教育部公告)。
三、本部業委請彰化縣政府辦理旨揭表揚計畫,請貴單位於本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將每受推薦個人(團體)之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各1冊5份,併同個資同意書、初審會議紀錄(無者免附)及檢核表各1份,函送至彰化縣社頭鄉橋頭國民小學(地址:51153彰化縣社頭鄉橋頭村員集路3段528號,收件人:謝宏延主任,電話:04-8731265)。
四、推薦資料送達橋頭國小後,除經本部或彰化縣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學校)通知,不得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五、本校學生社團若有意願申請者,請將申請資料於112年5月15日前交至課指組(082-313337),由課指組統一發函送件,資料繳交不全或逾期者恕不協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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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 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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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閱日期:2023-03-25   友善列印 回上頁 轉寄好友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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